(2016)吉0113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洪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家,洪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洪某家,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洪某乙,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申请执行人洪某甲与被执行人洪某乙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洪某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