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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代兵与禹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兵,禹宗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798号原告代兵,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宗恒,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兵与被告禹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兵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