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1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光欣与李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欣,李仁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228号之一原告董光欣。被告李仁强。原告董光欣与被告李仁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12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仁强驾驶的鲁V×××××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被告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仁强驾驶的鲁V×××××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