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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1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光欣与李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欣,李仁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228号之一原告董光欣。被告李仁强。原告董光欣与被告李仁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12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仁强驾驶的鲁V×××××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被告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仁强驾驶的鲁V×××××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