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抚松县露山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露山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露山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王志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负责人:张照福,系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松县露山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乘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