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袁艳与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刘小华、李德华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3执1417号刘小华、李德华、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与袁艳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03828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