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2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与张宪军、楚景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张宪军,楚景仰,时安太,王录同,张现民,张现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2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郭海广,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锋,男,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张宪军,男。被执行人:楚景仰,男。被执行人:时安太,男。被执行人:王录同,男。被执行人:张现民,男。被执行人:张现臣,男。本院在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棉油专业合作社与楚景仰,时安太,王录同,张现臣,张现民,张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10万元,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1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希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