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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严琦与南通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琦,南通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严琦。被执行人:南通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陈建。申请执行人严琦与被执行人南通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61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南通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严琦劳务费4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琦与被执行人南通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488号鸿鸣金属交易中心A603室长期无人上班,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记录;亦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南通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6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兴旺审判员  徐海燕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