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行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单金利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金利,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5行初508号原告单金利,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单新林,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顺白路6号。法定代表人易湘林,乡长。委托代理人王源洲,男,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周杨,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金利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要求行政赔偿,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金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单金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金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郑瑞涛代理审判员 骆芳菲人民陪审员 徐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太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