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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小兴,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13号5楼。委托代理人邹金俊,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延成,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14633.04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执行中,因债权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现已立案。上述事实,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现已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4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晓斌执 行 员  沈向红执 行 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马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