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宗喜与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康湾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宗喜,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康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宗喜,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康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康湾村委会)。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康湾村。法定代表人康有福,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散俊,襄阳市襄城区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宗喜因与被上诉人康湾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涉案工程存在王宗喜、康爱民、石志强三人合伙承包的情形,并以本案原审原告王宗喜以个人名义主张三人合伙期间的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可能损害他人利益为由,驳回王宗喜的诉讼请求;但对于本案涉案工程是否存在王宗喜、康爱民、石志强三人合伙承包的情形,本案原审原告王宗喜与案外人康爱民、石志强的陈述并不一致,康爱民、石志强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参加人,应当追加康爱民、石志强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查清该节事实。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导致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宗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耀明审判员 刘雯莉审判员 陈瑞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