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5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安徽坚石物资有限公司、王力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坚石物资有限公司,王力,芜湖华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高红,寿县正阳关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53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坚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庄四区**栋****室。组织机构代码:05290462-6。法定代表人:王晴,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力,男,汉族,1973年3月3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华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9105520-2。法定代表人:宦小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高红,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寿县正阳关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正阳关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组织机构代码:69899287-2。法定代表人:郭守庆,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坚石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力、芜湖华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高红、寿县正阳关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海法事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坚石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王力、芜湖华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赔款已经划拨到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安徽坚石物资有限公司因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力、芜湖华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力、芜湖华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青代理审判员 惠 林代理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忠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