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刑更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罪犯冯福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福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362号罪犯冯福军,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福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加诚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