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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421号原告何某,女。被告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彬书记员 于海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