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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韦纯强与廖雪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纯强,廖雪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800号原告韦纯强,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廖雪琴,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韦纯强与被告廖雪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纯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纯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韦纯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韦纯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