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来某1、来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来某1,来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1民初1682号原告:刘某某,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来某1,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来某2,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来某1、来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来某1、来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购买三金花费、订婚礼金及其他花费共计1617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5月16日,原、被告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没有补办结婚手续。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2016年7月16日被告返回其娘家。2016年4月原告给被告来某1现金20000元,转账20000元;2016年5月8日原告给被告妹妹来晓芳转账90000元;原告为被告来某1购买三金花费14700元;订婚时原告给被告来某1订婚费用11000元及其他花费6000元。被告的陪嫁品大约价值2000元,被告为原告购买衣服等花费2500元。来某1辩称,原告分两次转账11万元属实,没有给过现金。但这11万元并非彩礼,而是支付的“锁锁钱”1万元、“离娘钱”1万元、“三金”14700元、“零花钱”2万元及办酒席费用。举行婚礼后,被告购买家具、支付房屋按揭款、治疗疾病及做“人流”等花费9万多元。原告支付给被告的11万元,被告已全部花完。被告没有过错,没有理由给原告返还,被告也不同意返还。来某2辩称,彩礼我要了68000元,但原告没给我一分钱,我不同意返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6日,原、被告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2016年7月16日被告返回其娘家。2016年4月原告给被告来某1转账20000元;2016年5月8日原告给被告妹妹来晓芳转账90000元;原告为被告来某1购买三金花费14700元;被告的陪嫁品大约价值2000元,被告为原告购买衣服等花费2500元。另外,被告在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23日住院治疗肺部感染等疾病期间,由于所用药物影响胎儿发育,医院为被告做了“人流”手术。本院认为,被告来某1主张原告刘某某通过转账给付的11万元,不是彩礼,而是支付的其他费用。“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应当给女方下彩礼。”原告刘某某分别于2016年4月、2016年5月8日给付被告来某1金钱共计11万元,数额较大,之后,二人于2016年5月16日就举行了婚礼。由此可见,原告刘某某给付被告来某1金钱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符合婚嫁风俗。况且被告来某1对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人流手术也发生在婚礼之后,所以被告来某1收到的11万元应认定为彩礼。原告刘某某给被告来某1的“三金”,被告来某1给原告刘某某购买的衣服等物,可以认定为相互赠与。由于被告来某2没有收取原告刘某某给过的彩礼,因此被告来某2不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原告刘某某、被告来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告刘某某请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但双方按习俗已经结婚,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被告来某1又因怀孕后做人流手术给其身体及精神造成伤害,鉴于此,被告来某1返还原告刘某某彩礼的比例以50%为宜,即5.5万元。原、被告的其他主张,由于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刘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来某1返还原告刘某某彩礼55000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来某2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1767元,由刘某某、来某1各负担88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多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