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周会兰、张福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周会兰,张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5098-X。法定代表人:胡小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会兰,女,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张福生,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系周会兰的丈夫。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周会兰、张福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会兰、张福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