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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朱伟员与王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员,王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2民初2211号原告:朱伟员,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王佩(曾用名王振伟),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朱伟员与被告王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伟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伟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左右,被告因做工程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于当日在国基路瑞景花园将5万元现金交予被告。因原、被告系战友关系,加之被告承诺借款后7日内归还,所以当时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借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及原告的爱人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王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14年4月底,被告王佩以做工程需用资金为由打电话向原告朱伟员借钱,后被告王佩到原告家中由原告妻子张华给付王佩现金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有通信服务费发票、通话记录、电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应由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及原告陈述等相关证据,本院认定原告朱伟员与被告王佩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主张王佩返还其欠款50000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伟员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奇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