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崔庆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崔庆芬,崔玉华,崔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杜朝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林,男,该支行清收中心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崔庆芬,男,农民。被执行人:崔玉华,男,农民。被执行人:崔玉峰,男,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崔庆芬、崔玉华、崔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庆芬、崔玉华、崔玉峰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或房产。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三被执行人尚有4000元的借款本息未履行,但三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可审判员 高文山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