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胡道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远祥,胡道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778号申请执行人:程远祥,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生,住安徽省寿县。被告:胡道贵,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程远祥与胡道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03执77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平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潘宗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狄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