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英豪与邓长中、高黑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豪,邓长中,高黑冇,沈春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27号原告张英豪,男,汉族,1993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华良,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长中,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被告高黑冇,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被告沈春华,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豪诉被告邓长中、被告高黑冇、被告沈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英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豪撤回对被告邓长中、被告高黑冇、被告沈春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英豪���担。。审判长 孟庆东审判员 吴 楠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