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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英豪与邓长中、高黑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豪,邓长中,高黑冇,沈春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27号原告张英豪,男,汉族,1993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华良,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长中,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被告高黑冇,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被告沈春华,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豪诉被告邓长中、被告高黑冇、被告沈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英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豪撤回对被告邓长中、被告高黑冇、被告沈春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英豪���担。。审判长  孟庆东审判员  吴 楠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