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陆亚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亚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刑初35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亚平,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在苏务工人员。2016年1月31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6〕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亚平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损伤属人体轻伤一级),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又于2016年9月1日以虎检诉刑变诉〔2016〕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陆亚平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损伤属人体重伤二级),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某某、被告人陆亚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陆亚平酒后在本市虎丘区何山路金庄集宿三楼因琐事和被害人许某某发生纠纷,后持菜刀将许某某砍伤。经鉴定:许某某的损伤属人体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亚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陆亚平,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害人许某某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陆亚平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伤害,恳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陆亚平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陆亚平酒后在苏州市虎丘区何山路金庄集宿三楼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纠纷,后持菜刀将许某某砍伤。经鉴定:许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陆亚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陆亚平处扣押了作案工具菜刀2把;被告人陆亚平未对被害人许某某进行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陆亚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庞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龚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告人陆亚平的身份证明、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亚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陆亚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陆亚平持刀砍击他人,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亚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二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修尧人民陪审员 周剑芬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苏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