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冠与桂林市公证处、黄显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冠,桂林市公证处,黄显茗,杨秀湘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初726号原告:邹冠。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培文,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川,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公证处;负责人:刘星;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继香,广西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显茗。第三人:杨秀湘。原告邹冠与被告桂林市公证处、黄显茗及第三人杨秀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冠于2016年9月20日以本案需庭外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冠负担。审判员 陆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璐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