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斯琴满都拉与额尔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琴满都拉,额尔敦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233号原告斯琴满都拉,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额尔敦巴根,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斯琴满都拉诉被告额尔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琴满都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斯琴满都拉承担。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