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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斯琴满都拉与额尔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琴满都拉,额尔敦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233号原告斯琴满都拉,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额尔敦巴根,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斯琴满都拉诉被告额尔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琴满都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斯琴满都拉承担。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