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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治清与王健、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清,王健,张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刘治清,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健,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06487号民事判决书,刘治清申请执行王健、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健、张和平偿还申请人刘治清借款本金77.36万元;由被执行人王健、张和平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06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