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伊伍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鑫亨轻钢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伊伍特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鑫亨轻钢彩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伊伍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柏丽花园3-11-401号。负责人:王培,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鑫亨轻钢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田义村。负责人:息荣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伊伍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鑫亨轻钢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 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