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民终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超与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山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超,陈山贤,涟水一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晓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付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江苏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超,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山贤,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一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铭,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晓宇,个体户。上诉人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超、陈山贤、涟水一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晓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0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另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88元,减半收取3294元,由上诉人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代理审判员  邹艳萍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凤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