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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保定市汉熙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天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汉熙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天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1603号原告:保定市汉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百花路荣域铂庭小区9号楼3单元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30834039-4。法定代表人:米玉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甘肃天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建设路141号,组织机构代码66541071-7。法定代表人:金现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汉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天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汉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汉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汉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6元,减半收取3328元,由原告保定市汉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浙审 判 员  苑辉人民陪审员  张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