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边夙颖与周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夙颖,周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初2881号原告边夙颖,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锡林浩特市。被告周建敏,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夙颖诉被告周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夙颖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夙颖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夙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边夙颖负担。审判员 那仁孟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叶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