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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巴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巴彦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姚宪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县廉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姚宪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巴初2076号原告巴彦县廉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巴彦县巴彦镇太安街。法定代表人徐明初,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耀林,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宪义,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巴彦镇文治颐园10号楼7单元603室,身份证号232126195506190195。本院审理原告巴彦县廉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姚宪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彦县廉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彦县廉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县廉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启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