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行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志忠、王志国、王丽娟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忠,王志国,王丽娟,辽源市东吉房屋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4行终5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志忠,男,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志国,男,住所地长春市升阳街。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丽娟,女,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辽源市东吉房屋管理处。上诉人王志忠、王志国、王丽娟因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志忠、王志国、王丽娟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所争议的房屋,被继承人王绍华、张淑云遗产802611号楼房,已经过法院一、二审民事判决确定,继承人六子女按份额继承。被上诉人的登记过户行为违法,请求二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龙山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本案中所争议的房屋,作为被继承的遗产802611号楼房,通过民事诉讼,判决该遗产按份继承。被上诉人对该房屋的登记行政行为,上诉人不服有权提起诉讼,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王志忠、王志国、王丽娟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行初2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大力审 判 员  李冀超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