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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韩社会与闫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社会,闫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640号原告:韩社会,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新国,男,成年,汉族。原告韩社会与被告闫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韩社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社会撤诉。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