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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永红与被告吕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红,马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吕永红,男。被告:马天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红与被告吕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永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跃  华审 判 员 畅  清  泉代理审判员 焦  晓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炫���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