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永红与被告吕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红,马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吕永红,男。被告:马天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红与被告吕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永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跃 华审 判 员 畅 清 泉代理审判员 焦 晓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炫���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