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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9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王含羽等诉路鹏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含羽,刘基,苗贵琴,路鹏举,XX俊,孙巍巍,北京南一腾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安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450号原告王含羽,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原告刘基,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原告苗贵琴,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被告路鹏举,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被告XX俊,男,1985年6月6日出生。被告孙巍巍,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南一腾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西。法定代表人李红旗,经理。被告北京安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仇庄227号。法定代表人张学付,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含羽、刘基、苗贵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一元,由原告王含羽、刘基、苗贵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