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李新申请执行张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张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神东保德煤矿工作。被执行人:张跃,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人,神东保德煤矿工作。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李新申请执行张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保德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标的1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执行5150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