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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李新申请执行张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张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神东保德煤矿工作。被执行人:张跃,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人,神东保德煤矿工作。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李新申请执行张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保德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标的1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执行5150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