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行审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玉环欧尚卫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欧尚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525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玉环欧尚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中段村。法定代表人林德琴。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城执罚[2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09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玉环县玉城街道中段村土地上填土并建房,又在2010年4月另扩建房屋做生产卫浴产品用,经查实,被执行人已占用中段村所属土地面积1616.77M2,其中建筑占地面积686.58M2,建筑面积686.58M2,现状为一层铁棚砖混结构厂房,建筑面积686.58M2,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鉴定,占用地块系旱地、林地,规划分区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16.77M2;2.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686.58M2;3.恢复土地原状1616.77M2。4.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616.77M2处以25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4041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29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仅缴纳了40419元的罚款,对玉土资城执罚[2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其他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16.77M2;2.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686.58M2;3.恢复土地原状1616.77M2。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城执罚[2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城执罚[2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16.77M2;2.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686.58M2;3.恢复土地原状1616.77M2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人民政府玉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