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祥贞,黄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30号申请执行人詹祥贞,男,住常宁市。被执行人黄得玉,住常宁市。詹祥贞与黄得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常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得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詹祥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得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詹祥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得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詹祥贞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小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