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执字第00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xxx与被执行人武xxx、尚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x,武xxx,尚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执字第00286-3号申请执行人刘xxx。被执行人武xxx。被执行人尚xxx。申请执行人刘xxx与被执行人武xxx、尚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4)府民初字第0120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老高川支行账号xxx、被执行人尚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老高川支行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老高川支行账号xxx内的存款47000元、被执行人尚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老高川支行账号xxx内的存款350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培 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x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天 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