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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执字第00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xxx与被执行人武xxx、尚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x,武xxx,尚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执字第00286-3号申请执行人刘xxx。被执行人武xxx。被执行人尚xxx。申请执行人刘xxx与被执行人武xxx、尚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4)府民初字第0120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老高川支行账号xxx、被执行人尚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老高川支行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老高川支行账号xxx内的存款47000元、被执行人尚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老高川支行账号xxx内的存款350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培 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x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天 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