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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执(民)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10

案件名称

金文兵、钟立花、朱芳伟、李书桦、刘劲松、肖自飞与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文兵,钟立花,朱芳伟,李书桦,刘劲松,肖自飞,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金文兵,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湖南省南县人,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钟立花,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朱芳伟,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李书桦,女,1971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刘劲松,男,1975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肖自飞,男,1975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汪军,男,1969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文兵、钟立花、朱芳伟、李书桦、刘劲松、肖自飞与被执行人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078370元及利息(其中应给付金文兵1050920元及利息,给付钟立花250000元,给付朱芳伟151650元,给付李书桦513000元,给付刘劲松423800元及利息,给付肖自飞680000元),负担执行费30500元。被执行人汪军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汪军刚服刑完毕,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桑执(民)字第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谊审 判 员  艾湘志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保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