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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行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马建华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6行初274号原告马建华。委托代理人杜亮,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光千,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南路7号。第三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南路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华诉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银监局)、第三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湖北银监局做出的《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补充审核情况的报告》一案中,原告以被诉事宜已得到解决为由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建华负担。审 判 长  杨冠华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人民陪审员  唐勋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若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