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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贞权、刘统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贞权,刘统波,刘启堂,刘统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刘贞权。被执行人:刘统波。被执行人:刘启堂。被执行人:刘统金。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贞权、刘统波、刘启堂、刘统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灿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