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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更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罪犯王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327号罪犯王凯,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8日作出(1997)黑刑一终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8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07年11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9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4年5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田 鹤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