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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霖与江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霖,江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3民初2505号原告:黄霖。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水。被告:江大伟。原告黄霖与被告江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大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利息3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即应于2016年3月8日返还该笔借款。后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索,均未果。黄霖围绕其诉请及主张的事实向本院递交证据并说明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1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45000元,至今未还。江大伟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黄霖所举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3月8日,江大伟出具借条向黄霖借款4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未约定利息。借款届期后,江大伟一直未予还款,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霖与江大伟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江大伟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黄霖诉请江大伟归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30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霖返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江大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庆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人民陪审员  刘允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