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宁波市卡美隆涂料有限公司、三门县和兴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宁波市卡美隆涂料有限公司,三门县和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8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84405955-5。负责人:陈庆华。被执行人:宁波市卡美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39弄29号(6-6)(6-7),组织机构代码:55111104-9。法定代表人:章亚陆。被执行人:三门县和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28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398327-8。法定代表人:金国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卡美隆涂料有限公司、三门县和兴置业有限公司[(2016)浙0205民初0006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被执行人三门县和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门县城大湖塘新区C02-03-09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三国用(2011)第001263号]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另案查封,除此之外,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893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方晓亭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