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陆存波、吕军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存波,吕军杰,刘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982号申请执行人陆存波,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吕军杰,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刘丽萍,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关于原告陆存波与被告吕军杰、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003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存波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吕军杰、刘丽萍偿付的借款16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军杰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L×××××的小型汽车一辆,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未实际查扣。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存款、股权和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9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张佩勇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茗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