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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9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丹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丹,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606号原告:徐丹,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杰,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徐丹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徐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丹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计947元,由原告徐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