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9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丹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丹,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606号原告:徐丹,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杰,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徐丹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徐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丹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计947元,由原告徐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