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秦永芝与襄阳市樊城区普陀社区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芝,襄阳市樊城区普陀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305号原告:秦永芝。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忠,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市樊城区普陀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秦永芝与被告襄阳市樊城区普陀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秦永芝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秦永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永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计1302.5元,由原告秦永芝负担。审判员 肖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香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