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立新诉张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新,张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895号原告刘立新,女,1971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建秀,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刚,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新诉被告张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新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洪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