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字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门利平与魏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利平,魏亚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字177号原告:门利平,男,1957年7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魏亚丽,女,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门利平与被告魏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