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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为增与吕新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增,吕新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059号原告:王为增,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素景,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吕新想,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为增与被告吕新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为增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为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为增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