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6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治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成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成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063号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6号1栋,注册号91500107709484815R。法定代表人邓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波(系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2日,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赵兴楠(系公司员工),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21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罗成渝,女,汉族,生于1989年7月2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成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缴纳),由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关注公众号“”